格隆汇4月7日丨弘阳服务(01971.HK)公布,于2026年3月24日,董事会接获Wing Sze Tiffany WONG及EdwardSimon MIDDLETON(统称"要求股东")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的书面要求("要求通知")。根据要求通知,该要求乃由要求股东以其作为公司股东名册上285,000,000股股份(占于要求通知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8.67%)的联名持有人身份作出,而该等股份不少于公司于要求通知日期附带权利可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实缴股本十分之一。
根据要求通知,要求股东要求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向公司股东发出有关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案("声称要求"):
1.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罢免贾洪波先生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2.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罢免王奋女士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3.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罢免李晓航先生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4.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罢免赵现波先生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5.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委任戴绍宏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6.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委任Cosimo BORRELLI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7.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委任Donald Edward OSBORN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8.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委任徐丽雯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9.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本决议案后,即时罢免于要求通知送交公司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期间获委任加入董事会的任何公司董事,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之人士除外;
10.授权公司董事会厘定公司董事之薪酬;及
11.于要求通知送交公司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期间作出的配发、发行或配售任何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股权证、购股权及债权证),均应被视为无效。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股东特别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东要求召开,该等股东于存放请求书当日须持有公司实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按公司股本一股一票的基准)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藉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的任何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有关会议须在存放该请求书后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在请求书存放日期起计21天内未有进行安排召开有关会议,则请求人(或多名请求人)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开会议,且请求人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须由公司偿还请求人。请求人可根据本章程细则要求于股东大会的议程增加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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